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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2013-04-1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99

号,

以下简称《纪律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纪律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纪律规定》提出的“

20个不准”是人社系统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所有社保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纪律规定》和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在门户网站公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纪律规定》在经办大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狠抓督查落实

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实细化《纪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相应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定期督查执行情况。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纪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省厅将组成检查组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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