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屯昌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价格调整的公告
标题: 关于屯昌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价格调整的公告
索引号: 42858496-7/2024-00072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屯昌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文 号: 无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屯昌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 价格调整的公告
各用水单位、用 水户: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 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 〔2018〕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3]59号) 《屯昌县 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屯昌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屯农字〔2021〕333号) 和《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屯昌县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屯 发改 〔 202 3 〕 3 1 3号)等文件精神,现 就 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和价格调整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 、 县和建制镇及开发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 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 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中的污水处理厂(含加乐潭污 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镇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并直接或间 接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省、部队、外地驻屯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 征收标准 调整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和《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屯昌县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屯 发改 〔 202 3 〕 3 1 3号)有关规定,我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如下 :
(一)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从 0.85元/吨调整为1.10元/ 吨。
(二)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从1.20元/吨调整为1.35元/吨。
四 、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 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屯昌县 水务局 委托屯昌福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五 、 新的征收标准执行 时间
自 202 4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六 、征收目的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 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 资金。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县国库,纳入政府
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 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屯昌县 水务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