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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东方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的公告

东方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的公告

2024-06-05
索 引 号: 00825318-4/2024-00086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东方市水务局发文日期:2024年06月05日 17:39
名 称:东方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的公告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时 效 性:有效

东方市水务局关于

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 标准的公告

各自来水用户:

按照 2023 年 11 月 21 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务厅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支财规 〔 2023 〕 14 号)规定,经东方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调整如下:

一、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计量设备,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所在地市县(区) 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以上调整事项从 2024 年 6 月 6 日 起正式实行。

特此公告。

东方市水务局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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