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 年第 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