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儋州税洋浦局 公〔2025〕0002号
洋浦中福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1GW8R):
事由:关于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的通知
通知内容: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5〕00003号)。请你(单位)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305办公室领取上述税务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5〕00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洋浦局强催〔2025〕00003号
洋浦中福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1GW8R):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儋州税洋浦局通〔2025〕109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佰零叁万捌仟柒佰捌拾壹元玖角整(¥:4038781.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欣宇
联系电话:0898-28832816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大道7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欣宇,李琳玲(琼税征460400250002,琼税征460400230029)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