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标题: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 发文字号: | 公告〔2023〕53号 | 来源: | 海关总署网站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 公告〔2023〕53号
- 来 源: 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 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