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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6〕6号
2026-02-05
玉政办发〔2026〕6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6 年 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企基金”)运作,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国企基金及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通过分类设定市属国企出资比例,降低社会资本投资顾虑、激发基金管理人积极性,推动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22 〕 5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5 〕 1 号)、《台州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 和 加强党的 全面 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基金治理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金业务管理全过程,确保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持规范有序发展原则。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基金使命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治理架构,基金项目应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征求意见,把控投资方向,守住风险底线。 (三)权责对等原则。项目基金配套、要素保障等政策支持应与项目未来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相匹配。 (四)注重市场化与绩效并重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国有资金、土地等使用效益。 (五)闭环推进原则。重点强化国企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对招商基金的全程管理、跟踪服务、督查落实,以协同推进形成闭环。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各类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母基金、专项基金、类专项基金、招商基金、风投基金、创投基金等。同时,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与外部机构合作设立的基金,若市属国有企业在基金决策、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保障国有资产在合作基金中的权益。 三、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 国企基金运作管理 机构 包括市国企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企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国企出资人等。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 国企基金管委会 及其 职责。国企基金管委会成员实行 “ 1+X ”机制。“ 1 ”是指国企基金管委会固定成员,包括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分线副主任,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金融工作中心、市司法局、市国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X ”是指根据项目类别增加的成员,包括行业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府办分线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国企出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国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 国资办 )。 国企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国企基金设立方案;审议国企基金投资计划和工作报告; 负责 国企基金资金筹措、管理制度、投资决策、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但不直接参与基金运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国企基金管委会的运作,牵头 制定 国企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制度、落实项目;对国企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市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各乡镇(街道)或部门负责项目的研判、洽谈、推进、落地等工作,统筹全市招引项目并将项目研判成果推给负责组建基金的国企出资方。 (四)市金融工作中心主要职责。做好国企基金组建过程中有关服务工作。 (五)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指导国企基金组建及直投项目的合法性审查。 (六)市国投集团及国企出资人主要职责。负责参与基金组建、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基金项目的尽调、出资等投资程序和投后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与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其专项基金、类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等;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七)其他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基金及项目的服务工作。 四、国企基金分类与投资规范 (一)国企基金分类 1 . 国企母基金,是指由市国投集团设立,旨在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基金。 2 . 常规基金,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主导或参与设立,以招商引资为主要目标,可适当降低收益预期,结合收益让利等方式,为玉环 “ 四 强赛道 ”服务。 3 . 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定投资目标,将募集资金限定在预先约定的投资项目。 4 . 类专项基金,是指针对某个特定项目的本身及其上下游,或以某个项目为基金投资核心组建的多项目基金。允许该基金类型中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超过基金总规模的 20% 。 5 . 财务性投资基金,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主要为获得财务回报设立或参与的基金。 (二)基金投资规范 1 . 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的基金种类,国有企业出资比例的上限不同: ( 1 )国企母基金:最大出资比例为 99% 。 ( 2 )常规类基金、专项基金、类专项基金:最大出资比例为 80% ;其中,针对投小、投早、投产期的子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 ( 3 )财务性投资基金,最大出资比例为 30% 。 ( 4 )玉环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出资比例等特殊情形,按其决策内容执行。 2 . 项目管理费、返投及收益分配。 ( 1 )国企母基金管理费用,由市国投集团按年、按母基金实际管理规模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国企实际出资金额(以协议签署为准)不超过 1%/ 年的比例支付。 子基金管理费用由母基金主体或国企出资人按年、按实际缴纳规模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投资期内按实缴总额不超过 2%/ 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退出期内按实缴余额不超过 2%/ 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延长期内不再提取管理费。 ( 2 )基金的返投需达到我市国企出资金额的 1.2 倍(具体返投金额认定标准由按基金对应的 四 强赛道主管部门认定),原则上基金实际返投玉环市的金额不低于玉环市实际出资金额。 ( 3 )基金设定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 6%/ 年(单利),超额收益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激励机制提取业绩报酬,超 6% — 15% (含)部分按 20% 计取业绩报酬;超 15% — 30% (含)部分按 25% 计取业绩报酬;超 30% 以上部分按 35% 计取业绩报酬。基金方招引的重大项目或外资项目,可适当提高业绩报酬,具体由国企基金管委会商议,并报玉环市政府 作出 决定。 五、国企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一)基金立项。国企基金成立需以储备的拟投项目为基础,市投资促进中心统筹相关储备项目并确定立项单位开展对接洽谈,明确基金参与的项目由国企出资方作为基金组建人发起设立。 (二)组建研判。由国企基金组建方牵头基金的组建方案洽谈、尽调、合伙协议的完善等,并开展内部审议。 (三)会前协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对基金组建、基金投资等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四)会议决策。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基金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根据基金投资额,国企方出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国企基金管委会直接作出决策;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国企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策。 (五)基金落地。审议通过后由市属国有企业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的工商注册、银行托管、基金业协会备案等工作,基金在备案完成后尽快投出项目。 六、国企基金投后管理 (一)基金档案制度。市属国有企业与母基金共同做好基金的投后管理工作,建立一基金一档案,涵盖项目洽谈、推进、决策、出资、跟踪、退出等环节的完整档案,并实施动态监管。 (二)投资业务内容。国企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不得开展违规借贷和担保业务,不得投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 (三)基金出资进度。市属国有企业需与其他出资方实现同步出资或最后出资,实缴比例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执行。 (四)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基金所投项目落户地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内容加强履约过程管理,定期追踪项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日常经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国企出资人需督促基金管理人跟踪基金所投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开竣工、投产、经营),每半年度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后报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七、国企基金退出 (一)退出实施。国企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 (二)提前退出情形。若基金触发提前退出时,由国企出资方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国企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对于符合玉环市产业战略的优质项目,国企基金已进入退出期但需长期持有的,需报国企基金管委会审议,按照决策内容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合规处置。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 5 — 7 年,存续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 10 年。市属企业设立、管理的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存续期限安排。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出资人决策程序,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 1 次,期限不超过 1 年。 八、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一)在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单只基金投资亏损可设置最高不超过 60% 的容亏率,不纳入国企经济效益指标扣分项。 (二)风险共担原则:严禁市属国有企业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份额或提供担保,基金亏损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市属国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按规定执行。 九、容错免责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在基金运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程序合规、勤勉尽责,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达预期或出现亏损的,经认定后予以尽职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十、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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