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旅〔2019〕676号
2019-09-06

索引号: 00817386-2/2019-25702 分 类: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9-09-06 17:28 文 号: 琼财旅〔2019〕676号 发布日期: 2019-09-06 17:28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与改革委、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17 〕 128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2019 年9 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17 〕 1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务厅负责组织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将省里下达的项目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与储备,项目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 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省级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经核定各市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 65% )。以省水务厅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

(二)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 20% )。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三)项目资金绩效(权重 15% )。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稽查、审计情况,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八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 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二)、(三)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九条 根据职责分工,省级应当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后,30 日内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提前下达有关市县。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县发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要将后期扶持项目的年度立项和批复确定情况报省水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推进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充分发挥项目工程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改、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八条 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务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限为五年。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