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817386-2/2024-11605 分 类: 综合政务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3-12-21 10:13 文 号: 琼财支财〔2023〕1487号 发布日期: 2023-12-22 10:13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 23 年第 48 号 )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营业 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 买卖 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用于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用于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同时用于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和自营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若能够直接区分的,仅就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不能直接区分的,按储备入库重量占比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占比。
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不再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新增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名单由 粮食和物资储备 行政部门 确认 后 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附件:海 南省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 23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海南省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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