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
| 编制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
| 序号 | 公开领域
(编码)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股室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权责清单 | 公共服务清单 | 部门三定 | 其他 |
| 一级事项
(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 1 | | 行政许可112001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112001001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3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112001002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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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2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112001003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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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4项:营业性演出许可。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112001004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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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娱乐经营许可。 |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 5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12001005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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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5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 6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12001006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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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6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7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12001007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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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8项: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事实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7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8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12001008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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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文化文物和艺术管理股:组织、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省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批、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9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12001009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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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9项: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9项: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1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112001010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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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7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11 | 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112001011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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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12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112001012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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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5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13 | 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112001013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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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6项: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 | |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1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112001014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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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15 | 行政处罚
112002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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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7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 五河县内设机构:1、办公室(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审批服务、营商环境建设以及“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2.《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或者擅自修改、变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责令停业整顿;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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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基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 17 |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47号发布,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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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5项: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4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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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9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5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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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6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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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7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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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4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等建设控制地带界
桩的处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8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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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
| 23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9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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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0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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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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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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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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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4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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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29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5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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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非法买卖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30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6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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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31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7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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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8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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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馆藏文物管理的处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9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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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0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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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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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2.《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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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 37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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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 38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4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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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
拓印活动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5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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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活动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0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6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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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活动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112002027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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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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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4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12002028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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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播放广播电视剧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29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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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44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112002030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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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条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11200203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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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1项: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二)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
| 46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规定的处罚11200203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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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8项: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7 | 对广播电视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3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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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2项: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48 | 电影经营违规从事电影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112002034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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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3项:对违反电影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 49 | 违规从事有线电视相关业务的处罚112002035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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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4项: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50 |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故障排除义务的处罚112002036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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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37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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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 52 | 对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112002038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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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 53 | 未按规定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单位信息、业务范围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112002039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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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7项:对非法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 54 | 对播放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40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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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29项: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提供维修服务的处罚11200204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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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1项: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11200204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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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0项: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57 | 对侵权行为的处罚11200204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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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2项: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 |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4.《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举办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举办者应当告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甄别。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拍卖活动,应当及时制止。 |
| 58 | 对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44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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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3项:对违反出版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第三十三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 59 | 对音像制品违法行为的出发112002045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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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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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4项: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
| 60 | 对印刷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46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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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5项:对违反印刷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 61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112002047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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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6项: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
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 62 | 对报刊记者或记者站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48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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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7项:对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 63 | 对复制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49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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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38项:对违反复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 64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50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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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112002051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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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112002052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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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67 | 对旅行社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112002053 |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罚依据
4.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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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1、42、43、44、45、46、47、51、52项:41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旅行社涉及虚假宣传、变更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的
处罚
44 行政处罚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参与违法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
45 行政处罚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
或者活动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旅行社超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违反旅游合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51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处罚
52旅游纠纷调解 | |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 68 | 行政强制
112003000 |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1.主体信息(被处罚者信息)
2.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3.处理依据
4.处理结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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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53项: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共有权力)。 | |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38项: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
| 69 | 公共服务
112004000 | 公共文化场馆名录112004001 |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非遗馆、乡镇文化站名录;
全县博物馆名单、主要藏品信息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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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25项:公布全县博物馆名单、主要藏品信息共享。 | 五河县内设机构:2、文化文物和艺术管理股。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 |
| 70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112004002 | 1.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2.博物院(馆)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3.图书馆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4.少儿图书馆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2016〕171号);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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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8项: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第9项: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第10项: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第64项:少儿图书馆免费开放。 |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4.《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5.《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按规定纳入免费开放的国有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其陈列展厅、多功能厅、博物馆宣传廊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观众开放。其它博物馆应将门厅、宣传廊等公共空间场地免费向观众开放。 |
| 71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112004003 |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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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清单第21项: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
| 72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12004004 | 1.机构名称;
2.活动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文化馆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2939-2016);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
《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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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71项: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第73项:举办“好戏大家看”展演;第74项: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第47项:举办全县“六一”少儿文艺演出;第61项: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第59项:开展“送展进校园”活动;第53项: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 |
| 73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112004005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文化馆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2939-2016);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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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50项:文化馆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第94项: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第64项:开展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 74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112004006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皖文〔2011〕1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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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3项: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第93项:开展文物展览活动;第39项:举办公益性美术展览 |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 75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112004007 | 1.培训时间
2.培训单位
3.培训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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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50项:文化馆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第94项: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 |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2.《石湖乡综合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
| 76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112004008 | 1.活动时间
2.组织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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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92项: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第68项:举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
| 77 | 文博单位名录
112004009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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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五河县内设机构:2、文化文物和艺术管理股。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省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批、保护工作。 | |
| 78 | 公共文化机构补贴信息112004010 | 1.政策依据
2.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补贴结果;
4.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57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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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五条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第二项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
| 79 |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112004011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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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82项:“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
| 80 |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112004012 |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
《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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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83项: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脱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
| 81 | 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发布112004013 | 全民阅读状况监测评估机制信息;各市县的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 《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要点〉 的通知》(皖阅委〔2016〕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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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要点〉 的通知》(皖阅委〔2016〕2号):第三部分4.建立全民阅读监测评估机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起,将建立全国性的书香社会指标体系,并定期评估和发布。省局今年将积极推动全民阅读状况测评调查工作,适时发布全省各市县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力争将全民阅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各地要根据阅读状况调查报告,找准工作着力点,加强薄弱环节,提高全民阅读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本地全民阅读有效机制。 |
| 82 | 博物馆数字化服务112004014 | 博物馆数字化服务信息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63号);
《安徽博物院网上信息发布及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博物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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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62项:博物馆数字化宣传。 |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63号):安徽博物馆主要职责是负责我省文物和标本的收藏、宣传、研究等工作。
3.《安徽博物院网上信息发布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安徽博物院官方网络媒体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确保网上信息质量和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良好的博物院形象。 |
| 83 | 文化馆数字化服务112004015 | 文化馆数字化服务信息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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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开展数字化服务。须建立本馆网站,提供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文化馆内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对社会开放。 |
| 84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112004016 | 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皖文〔2011〕16号);
《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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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
| 85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112004017 | 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信息 |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皖文〔2011〕1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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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9项: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
| 86 | 图书馆网络信息查阅服务
112004018 | 网站需设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栏目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皖文〔2011〕16号);
《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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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栏目,并注意内容的及时更新。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图书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使用效率,以服务创新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 |
| 87 | 县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112004019 | 1.办证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2.办证条件
3.办证流程
4.收费标准 |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图书馆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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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10项: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
| 88 | 公益性演出补助112004020 | 1.政策依据
2.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补贴结果
4.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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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34项:公益性演出补助。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
| 89 | 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服务112004021 | 1.政策依据
2.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补贴结果
4.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6〕13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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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7项: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服务。 |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162号)第四条: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发挥文化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
| 90 |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服务112004022 | 文物普查通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 〔2016〕1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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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56项: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16〕14号):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
| 91 | 非遗项目数字化信息采录112004023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字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
《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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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54项:非遗项目数字化信息采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3.《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信息采录工作。 |
| 92 | 县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抢救记录112004024 | 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文化部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
《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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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文化部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第三条第(五)款: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3.《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
| 93 | 非遗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112004025 | 1.培训、指导时间
2.组织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
《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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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79项:非遗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 | 1.《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2.《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开展非遗专业指导及业务培训工作。 |
| 94 |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112004026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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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52项: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
| 95 | 其他权力11200500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112005001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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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5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
| 96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112005002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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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8项: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
| 97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112005003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情况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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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0项: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 98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112005004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认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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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
| 99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112005005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审核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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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审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 100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112005006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审核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 |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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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
| 101 |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112005007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营业性演出的备案情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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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6项: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四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中国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
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中国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0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发112005008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换发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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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
| 103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112005009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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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 104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112005010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信息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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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
| 105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转报112005011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转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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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9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转报。 |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106 |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112005012 |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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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7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核转报。 |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
| 107 | 旅游纠纷调解112005013 | 旅游纠纷调解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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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2项:旅游纠纷调解。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 108 |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登记备案112005014 |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登记备案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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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9项: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登记备案。 | |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109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112005015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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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3项: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 110 | 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112005016 | 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39号);
《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109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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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8项: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39号)。
2.《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1090号))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国产影片、广播剧、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放映, 加强我省国产电影保护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每年1月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广电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在1个月内对所属县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未按要求提交《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予受理;(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单位和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核准;(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核准后的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四)评审委员会按类别及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
| 11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112005017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76号修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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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6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76号修改)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
| 112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及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初审112005018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及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76号修改);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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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5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及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初审。 | |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76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
| 113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112005019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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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4项: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 1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核转报11200502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核转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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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9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核转报(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 | |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第二款:(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 115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审核112005021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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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
| 116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112005022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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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72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 |
| 117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核转报11200502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核转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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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1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审核转报。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二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 118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112005024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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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8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
| 119 | 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112005025 | 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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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57项: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 | |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120 |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核转报112005026 |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核转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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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2项: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核转报。 | |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改)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5号):二、审核部门(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业绩审核。(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业绩审核。 |
| 121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11200502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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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30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0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 12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初审112005028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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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第64项: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初审。 | |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 123 | 保障政策112006000 | | 公共文化的服务保障政策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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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和宣传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发展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政策制度草案。 | |
| 124 | 体系建设112007000 |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信息。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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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内设机构:2、文化文物和艺术管理股。指导文化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 |
| 125 |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112008000 | |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五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文新股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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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五河县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主动服务类第51项: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 五河县内设机构:2、文化文物和艺术管理股。组织、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省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批、保护工作。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