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4-1026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 |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 | 发布时间 | 2022-04-29 |
| 文件类型 | 通告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我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质效,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一并就代开发票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明确,现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方式
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默认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手动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方式
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成功后,以短信链接形式发送电子普票版式文件至代开人和受票方手机,可以自行下载电子数据保存,也可选择自行打印纸件保存。
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作废,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票方和受票方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 tps://inv-ver 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三)开票方和受票方以电子发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