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
| 1 | 马鞍山凌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王宏枝 | 检查所属期内,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5610186.31元,税额4621161.7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合计1637459.7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0099.01元,税额9900.99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合计200787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396.0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马税稽处〔2025〕21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 马鞍山市 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马鞍山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 101
联系电话: 0551- 2367451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 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