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20 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01 〕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 工业 | 5 |
| 交通运输业 | 5 |
| 商业 | 5 |
| 修理、修配业 | 7 |
| 建筑安装业 | 5 |
| 房地产开发业 | 10 |
| 农、林、牧、渔业 | 5 |
| 娱乐业 | 15 |
|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0 |
| 饮食服务业 | 7 |
| 医疗服务业 | 5 |
| 社会办学业 | 5 |
| 其他行业 | 7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铜地税二〔2002 〕 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0 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