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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粤财会〔2013〕69号
2013-12-16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39991/2013-00070分类:
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13-12-16
名称: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文号:粤财会〔2013〕69号发布日期:2013-12-16
主题词:

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各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 〔 2013 〕 18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事、政社关系方面的改革精神,既切实履行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又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持一致。

三、省内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业务执行财会 〔 2013 〕 18 号文第二十条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

20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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