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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税费及标准】金寨县白塔畈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的税费及标准

【税费及标准】金寨县白塔畈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的税费及标准

2026-03-01
索引号:113414260032408941/202603-00021信息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宅基地使用情况发文日期:2026-03-01 09:43:53
发布机构:金寨县白塔畈镇生成日期:2026-03-01 09:43:53
来源单位:金寨县白塔畈镇有效性:有效
生效时间:废止时间:
名 称:【税费及标准】金寨县白塔畈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的税费及标准
文 号:关键词:

【税费及标准】金寨县白塔畈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的税费及标准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我国实行的是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都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不需要缴交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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