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对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对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3692830266H):
我局已依法对你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灵开税通〔2025〕0128号 )。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灵开 税通〔2025〕 0128号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3692830266H)
事由: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截至2025年10月20日,共计欠缴税款人民币(含已产生的滞纳金,罚款) 20575061.32 元(大写:贰仟零伍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壹元叁角贰分),限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向我局提供纳税担保,否则我局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境。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