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对以下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 名称 | 文书 文号 |
|---|---|---|---|---|---|---|
| 1 | 淮南市飞雁物资有限公司 | 倪立斌 | 1. 2021年10月24日-2021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加油站前台收银人员潘 某某 个人微信二维码收取售油款 2597126.83元,隐匿收入没有纳税申报。 2. 2023年6月2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2818200.1元,隐匿收入没有纳税申报。 3.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14525690.97元,隐匿收入没有纳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 决定对其 处以 追缴增值税 2294099.40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4377.92元 , 教育费附加 44733.40 元 , 地方教育附加 29822.26 元 , 企业所得税 35328.4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淮南税稽处〔 2025〕24号 |
上述公司到期不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潘集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南路198号
联系电话:0554-2695313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