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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赣蓉政字〔2025〕14号
2025-12-18

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赣蓉政字〔2025〕14号

潭东镇人民政府、潭口镇人民政府,潭东镇高校园区工作组,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对区管委会及区党政办制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15件、宣布失效47件、予以修改1件。已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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