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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的通知

琼财税〔2021〕1014号
2021-12-16

索引号: 00817386-2/2022-51167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12-14 16:20 文 号: 琼财税〔2021〕1014号 发布日期: 2021-12-16 16:20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 费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 修订后的 《海南省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 南省 人大会常委会公告 第 84 号,202 1 年 6 月 1 日公布) 有关“登记不收取费用”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取消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02 2 年 1月1日起,取消 海南省 于 20 12 年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二、取消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 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四、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 1 年 1 2 月 14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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