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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琼财农〔2021〕988号
2021-12-11

索引号: 00817386-2/2022-51149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12-10 16:10 文 号: 琼财农〔2021〕988号 发布日期: 2021-12-11 16:10 文件时效: 有效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

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不含三沙市)财政局,省水务厅、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2号)和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18〕136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单位)202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 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类”相关款项 (除 万宁市防洪治理工程中 3086万元列入“2136999-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之外),待 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请 省水务厅、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将此次提前下达到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编入 省 水务厅 2022年部门预算。请各市县(单位)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出,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平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此次拨付的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脱贫县请按照 《 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琼财农〔 2021〕310号) 规定执行;其他市县及此次拨付未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请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农〔 2018〕136号)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次 拨付的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不考核其相应的 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请各市县(单位)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 2017〕30号)和《海南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9〕406号)等有关要求,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务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填报工作,并于1月21日前报送省水务厅审核汇总。请省水务厅指导各单位和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工作,于2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形成的我省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调整情况表及调整说明报送我厅。

附件: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 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分配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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