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817386-2/2022-49662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12-28 16:08 文 号: 琼财旅〔2021〕1152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16:08 文件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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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以下简称“琼府办18号”)。为切实贯彻落实琼府办1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遵守中央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好财政奖补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或间接挂钩的要求,树牢正确的政绩观,不以短期利益影响长远发展,既要重视速度规模,更要重视发展质量,把海南自贸港建设成为 全国 制度创新的高地。
二、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 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重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今后制定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园区政策,涉及财政支持方式的条款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及园区要 进一步 梳理排查已经出台的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和园区政策等,对不符合琼府办 18号文件要求的政策,由发文主体牵头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订。
四、 各市县及园区要加强对注册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各市县及园区要结合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资产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以我省印发的公告为准,对认定不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五、 各市县及园区要梳理和排查已经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对不符合琼府办 18号文件要求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协议执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签订的补充协议给予扶持。
各市县政府及重点园区要尽快与已签署协议的企业达成共识 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扶持力度不仅不减还要加大”的原则,通过支持研发、支持引进人才、支持实质性运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海南“3+1”现代产业体系的企业,保障实质性运营企业在琼利益不受损失。
六 、琼府办 18号文件已经明确,省政府对已经出台支持市县或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继续保持不变,即支持方向不变、激励原则不变、支持力度不变。各市县及园区要按照琼府办18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使用 方案,通过放大财政资金杠杆 效应,采取要素激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建设孵化器等方式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各园区要加强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园区重点产业培育能力和园区人气指数,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
七 、各市县及园区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扶持方式,可按照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给予建设性、运营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等奖励。一是引导企业按照实质性运营的要求给予企业要素奖励,降低企业建设及运营成本;二是合理设置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并签订“对赌”协议,完成年度“对赌”目标后给予发展性奖励;三是对企业解决了行业领域“卡脖子”或短板问题后给予突破性或公益性奖励;四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能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其它扶持方式。
八 、各市县及园区要切实落实好省级出台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进符合本地产业定位以及关键补链的企业,不能为提升本地经济指标层层提高扶持力度。
九 、各市县及园区要深刻领会中央决定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初衷,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解释工作,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各市县及园区要鼓励企业充分用好中央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的优惠政策,更好的支持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壮大。
海南省财政厅
20 21 年 12 月 28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