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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12号
2005-01-1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皖国税函〔2005〕12号
【发文日期】2005-01-1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
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县) 税务机关 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抵减欠税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以及抵减金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4〕1197号)规定执行。

二 ○○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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