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 索引号: | 725549332/202509-00070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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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 2025-09-20 11:33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 名称: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 ||
| 主题分类: | 2025年度 | ||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
| 索引号: | 725549332/202509-00070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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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2025年度 | 成文日期: | 2025/09/20 |
| 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 | 2025/09/20 |
| 标题: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 ||
| 发文字号: | 无 | 关键词: |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涉企收费清单(2025年)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1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 2014〕77 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财税 〔 20 2 1〕 8号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 2021年第12号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1061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 3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3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 中的相关 文件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土地闲置费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市县税务部门 | |
| 3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 中的相关 文件 |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注: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以上收费项目均为国家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起已经“清零”。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免予征收。 | |
二、政府性基金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1●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 〔 20 11 〕 2号;皖政〔2012〕5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 2 016 〕 12 号;省财政厅皖财综〔 2021〕86 号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 500元/亩 | 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 注: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项目。 | |
三、 涉企保证金
|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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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其中202 0 年 12月1日后 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缴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 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2、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 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其中202 0 年 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 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2、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 3、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 。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
| 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 | 由中标 (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 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