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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2005-09-07

淮北市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MB1507938/200509-00002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淮北市税务局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成文日期:2005-09-07发布日期:2005-09-07 15:56
文号:淮地税函〔2005〕243号有效性:有效
标题: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政策咨询机关:淮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政策咨询电话:0561-2329155

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淮地税函〔 2005 〕 243 号

市区各分局、县局:
现将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2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我市所辖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除辖区内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pdf

原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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