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一稽罚告〔2023〕4号
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9922049J)
对你单位(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492号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 23 年 4 月 27 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 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取得房产销售收入8125492.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125492.00×5%=406274.6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0.00元,应补缴营业税406274.60元。
2014 年取得房产销售收入498012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980120.00×5%=249006.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75008.25元,应补缴营业税73997.75元。
你单位合计应补缴营业税:480272.35元。
- 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9年取得房产销售收入14594780.60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594780.60÷(1+5%)×5%=694989.55元,已缴纳增值税462162.86元,应补缴增值税694989.55-462162.86=232826.69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
你单位2013年应补缴营业税406274.6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6274.60×7%=28439.22元。
2014 年应补缴营业税73997.7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997.75×7%=5179.84元。
2019 年应补缴增值税232826.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2826.69×7%=16297.87元。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916.93 元。
-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埇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08〕31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宿政秘〔2018〕76号)规定,2013年清算后,你单位武夷商城项目尚有未出售商品房10960.46平方米,武夷商城项目总占地面积4955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008.66平方米,2013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8元,2014年至2017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12元,2018年至2019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10元。
2013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84008.66×49551.00×8=51718.64 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718.64元。
2014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84008.66×49551.00×12=66127.98 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6127.98-9726.00=56401.98元。
2015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49972.34元。
2016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49972.34元。
2017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49972.34元。
2018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0=49748.62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05.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8105.00=41643.62元。
2019 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0=49748.62 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78.75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6078.75=43669.87元。
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43351.13元。
- 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天、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和《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3月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情况:已售房产面积73048.20平方米,未售房产面积10960.46平方米,建筑面积84008.66平方米,扣除项目比例为86%,扣除项目金额188324427.43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1346684.63元,清算面积73048.20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188324427.43-11346684.63 )÷73048.20 =2422.75元/平方。
2019 年销售收入13899791.05元(不含税),销售建筑面积1446.05平方米,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8757.55元(其中2019年已入库税金40818.35元),扣除项目金额1446.05×2422.75+68757.55=3572179.47元,增值额为13899791.05-3572179.47 =10327611.58元,增值率为10327611.58÷3572179.47×100%=289.11%,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0327611.58×60%-3572179.47×35%=4946304.13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292027.61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
- 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2013年房产销售合同收入8125492.00元,应缴纳印花税8125492.00×0.5‰=4062.70元,已缴纳印花税0.00元,应补缴印花税4062.70元。
2014 年房产销售合同收入4980120.00元,应缴纳印花税4980120.00×0.5‰=2490.10元,已缴纳印花税1750.10元,应补缴印花税740.00元。
2019 年房产销售合同收入14594780.60元,应缴纳印花税14594780.60×0.5‰=7297.40 元,已缴纳印花税3404.00元,应补缴印花税3893.4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8696.1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税务登记情况表等。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
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9年增值税232826.69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97.87元、2016至201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85258.17元、2019年印花税3893.40 元、2019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处0.5倍的罚款,即(232826.69+16297.87+185258.17+3893.40+1654276.52) × 50%=1046276.32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 〇 二 三 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