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文号:金规〔2023〕2号 加入收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3〕2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
为推动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丰富既往症 和 老年 人等 人群的保险保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22〕21号),现就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 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公司 开发的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应当 覆盖面广 、 保障性强 、满足 人民群众多样化 保障需求,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报送审批或者备案。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 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一)保险期间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 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二)被保险人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 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三)设计原则
-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 对 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 税收 优惠政策的 投保 人 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 的 特定药品费用 保险 和 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 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 和 老年 人 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 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 设置 合理 的 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 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 和 老年 人 等人群的产品。
二、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三、 符合以下 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 开展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业务 :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亿元 ;
(二)上年度 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 2 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60% ;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 100%;
(四) 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 不受 本条 第一款 限制。
四、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宣传推广,加强宣传材料和销售行为管控,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让人民群众愿意买、买得到、买 得 对,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长期护理保险可参照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管理。
五、经营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 应当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保单中明确告知投保人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内容 ;在公司官网“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子栏目中公示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的产品名单,并于 每年 3月31日(含)前披露上 一年度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业务整体 和 分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及医疗保险业务整体 和 分产品的综合赔付率指标。
六、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 3月31日(含)前,向 金融监管总局 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业务经营报告,经营报告作为年度产品总结报告的 单独 附件,内容 应当包括:分险种和分产品的承保、理赔、回溯分析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等。回溯分析 应当 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 等 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在日常经营中遇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向 金融监管总局 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 指标 低于精算假设 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 指标 低于 6 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 该类产品 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 须 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金融监管总局 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不实说明或夸大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 及相关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2.以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名义销售不适用 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
- 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
- 未按要求设计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 ;
- 未按要求 开展业务回溯分析;
- 金融监管总局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或实施 行政处罚 ;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销售人员教育,加大对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的跟踪研究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 的 社会舆论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的理解和认识。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对行业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设计、经验分析等 方面 的研究力度,加强动态跟踪,为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九、 金融监管总局 将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变化、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经营实践 和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求等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及时评估调整产品范围和有关要求。
十、本通知自 2023年 8 月 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 2015〕8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 2015〕118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 2016〕1号 ) 同时 废止。不符合本通知要求 的 适用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 应于 本通知实施之 日起停止新 业务 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 当 做好有效保单的 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 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 、 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 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 3 年 7 月 4 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人身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