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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64号
2013-11-20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64号
【发布日期】20131120
【生效日期】20131120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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