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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有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管证》开具范围

(一)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到广西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二) 除另有规定外,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在广西境内跨市、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含)的,可不开具《外管证》;如确实有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开具。

二、《外管证》由各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开具和管理,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 10 月 24 日

分送: 各市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

201 6 年 10 月 24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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