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2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311-00023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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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2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
| 生成日期: | 2023-06-23 11:29:05 | 关 键 词: | |
| 文 号: | 浏览次数: | 2227 次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311-00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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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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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2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
| 生成日期: | 2023-06-23 11:2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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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2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 〔 2023 〕 333 号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 0920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刘良等 12 名代表:
你们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简介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管理制度。2012 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1 〕 2 号),我省印发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 2012 〕 54 号),规定向社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2021 年,经请示财政部并报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已制定出台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 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现行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财税〔 2016 〕 12 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 出台减征中小微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2022 年、 2023 年连续出台优惠政策,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 90% 征收。
三、我省暂不具备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条件
- 水利建设基金是我省水利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全省财政投入水利建设事业发展资金每年约 200 亿元,其中,水利建设基金投入每年约 30 亿元,占比约 15%,是省级和市县水利建设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保障水利事业发展和抗旱、防洪、防汛等国计民生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我省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我省地理位置特殊,是水利大省,全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投资 2845 亿元,年均投资 569 亿元。虽然我省争取中央水利投资数量在全国靠前,但因中央资金总体数量有限,我省自筹资金需求大,约需配套 1800 亿元,而且已建成的水利项目后期管养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客观上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
- 保持政策稳定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是一项重要的财政调控政策,对宏观经济具有调节器、稳定器作用。我省继续按照现行征管办法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立足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实际,积极开展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方式、减降可行性调研评估,为下一步省委、省政府决策做好政策储备。
办复类别: C 类
联系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电话: 0551- 68150469
安徽省财政厅
2023 年 5 月 2 7 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