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思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 发文单位: 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
| 标 题: 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思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上政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
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思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思县、东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桂政函〔2024〕58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防政函〔 20 24 〕 73 号)、 上思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74 次常务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现将 上 思县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及适用税额 标准 通告 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 上思县城区一级地段年单位税额 7元,二级地段年单 位税额 5元,三级地段年单位税额3.5元,四级地段年单位税额2元。
(二) 上思县建制镇 镇区 一级地段年单位税额 3元,二级地段年单位税额2元,三级地段年单位税额1元。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一)上思县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区 征税范围为 思阳镇 全部 行政区域。
(二)上思县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镇区 征税范围 为在妙镇、叫安镇和华兰镇镇政府驻地所在的行政村全部 行政区域。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应税土地等级划分按照 《上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税额表》执行。
三 、 其他
调整后的上思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自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上政发〔2008〕8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上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税额表
上思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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