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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