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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22号
2014-01-03

索引号: 006939991/2014-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4-01-03

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粤财法〔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主题词: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10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粤财法〔 2010 〕 51 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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