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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3-02-06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3-00003信息分类:其他,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3-02-06
文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 2012 〕 13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城市公交企业需购置公共汽电车的,应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运输管理部门报送下年度车辆购置计划,且于车辆购置前向所在地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免税车辆登记手续,提交年度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并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表》(附件一)。

三、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城市公交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附件二),连同《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表》、采购合同(复印件)和相关资料报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至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四、城市公交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时,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应将城市公交企业提供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表》、采购合同等资料,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来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五、 城市公交企业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经市 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审核后,由原征税机关 退还已征税款。

六、 城市公交企业 2013 年度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于 2 月底前报送所在地市、县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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