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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
2023-07-20
法律查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023年8月8日,贸法通平台摘取部分近期国内发布的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非国营贸易进口滑准税配额75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3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8月4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3年8月8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六、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回其滑准税配额,并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附件: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0日 (扫码下载附件) 二、财政部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三、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大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必要性的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3年8月4日 (扫码下载附件) 四、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 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 2.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0日 (扫码下载附件) 五、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4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doc 2.2023年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8日 (扫码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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