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发布2017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发布2017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9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8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2017年07月19日
发 文 日 期 :
2017年07月1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幅,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 2017 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7 〕 95 号)要求,发布本市 2017 年建筑业等七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和宏观调控政策,参考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2017 年本市部分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分别为:建筑业 8.5 %,批发和零售业 1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住宿和餐饮业 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上述七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 14% 和 3%。
二、本市辖区内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应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充分考虑本企业的行业定位、薪酬策略、经济效益水平和人工成本负担能力等因素,做好增资决策,实现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协调同步增长。其中:上年度平均工资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可以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 3 倍之间的,可以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平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 3 倍及以上的,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平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上述七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如协议中约定的当年度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行业工资指导线要求,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资集体协议。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当年度平均工资增幅。
四、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五、企业应充分挖掘增资潜力,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定员定额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快形成以 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并充分反映岗位(职位)评价结果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2017 年 7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1 日 印发
| 附件: | 津人社局发〔2017〕85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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