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综〔2015〕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15年02月06日
发 文 日 期 :
2015年02月06日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综〔 2015 〕 6 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 〕 10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取消、 停征 和免征的 1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 3 项,包括征地管理费、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明细项 1 项,为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按照《通知》规定,免征小微企业的 4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 3 项,包括房屋登记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明细项目 7 项,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新药审批费。
同时,我市批准设立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对小微企业继续免征。
《通知》 涉及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 项,包括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和引航费,一并实行对小微企业免征。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1 月 26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附件: | 财税[2014]101号.doc 津财综〔2015〕6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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