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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长政〔2017〕25号
2017-09-25

长政〔2017〕25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县政府组织县各有关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长政〔2003〕4号)等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文〔2009〕19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管理工作的通告》(长政文〔2007〕59号)等10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

上述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请各单位重新起草报县政府按程序行文。

附件:1.长垣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2.长垣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3.长垣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

长垣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长垣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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