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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水规范〔2018〕1号
2018-03-19

名 称 :

市水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 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074/2025-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水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水规范〔2018〕1号

主 题 :

水利\水资源

成 文 日 期 :

2018年03月19日

发 文 日 期 :

2018年03月19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水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根据 《 天津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津政发〔 2017 〕 4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附件

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7 〕 80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的通知》(津政发〔 2017 〕 43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缴纳水资源税的非农业生产取用水户(以下简称取用水户)进行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地下水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地表水取用水户按照地表水管理工作分工,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核定工作。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水源类型和用水行业类型分别核定。

第四条 取用水户应当 在每个纳税申报期的第 3 日前 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地下水取用水户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表水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户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定,有异议的 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取用水户核发 《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取用水户持 《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第五条 取用水户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和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 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在线计量监控数据核定实际取用水量,并适时进行现场核验。

第七条 安装 IC 卡智能水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为 IC 卡用水户预存不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取用水量额度,并按照计量设施核定实际取用水量。

第八条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用水户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用水量。

从河道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的取用水户,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可按照取用水户 绿化养管面积和绿化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逐步推行定点取水,规范计量。

疏干排水工程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定排水量。

第十条 取用水户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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