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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隆丰兴业欧式装饰材料厂《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的公告

2025-05-1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隆丰兴业欧式装饰材料厂《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隆丰兴业欧式装饰材料厂(92120113L22597875C)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所于2025年3月25日制作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津辰税西停票〔2025〕1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津辰税西停票〔202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2025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津辰税西停票〔2025〕17号

天津隆丰兴业欧式装饰材料厂(92120113L22597875C)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自2025年3月27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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