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何会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何会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何会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制作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津辰税限改〔2025〕100000001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2025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津辰税限改〔2025〕1000000012号
何会兰:(纳税人识别号:3601216447)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多处经营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04月1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办理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多处经营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