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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津丽税告〔2019〕151411号)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津丽税告〔2019〕151411号)

津丽税告〔2019〕151411号
2019-10-22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津丽税告〔2019〕1514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文书字轨受托方纳税人名称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自然人委托代征范围代征期限起代征期限止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
1津丽税 委 〔 2019 〕 151412 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24985052李晨光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增 2 号24985052坐落在东丽区范围(外环线以外),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契税。2019/10/12019/12/31契税契税 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计征税款。
公告日期2019 年 10 月 22 日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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