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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25号
2006-11-03
索引号:014000060/2006-01466文号:苏政办发〔2006〕125号发布机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生成日期:2006-11-03组配分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长 期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需要作新的调整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定额范围

地 区

省辖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农场、林场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3.50-10.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8.00 )3.00-6.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5.00 )2.00-4.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3.00 )
扬州、南通、泰州3.00-10.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7.00 )2.00-6.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4.00 )1.50-4.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2.50 )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2.50-10.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6.00 )1.50-6.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3.00 )1.00-4.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2.50 )
宿迁2.50-8.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5.00 )1.50-6.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3.00 )1.00-4.00 (其中一类地区不低于 2.50 )
主题词:税务 城镇 土地 使用税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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