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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24号
2015-11-30
索 引 号:014000319/2015-00263分 类: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税务 通知
发 布 机 构: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 文 日 期:2015-11-30 00:00:00
标 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主 题 词:调整 通知 根据
文 号:苏政办发〔2015〕124号
内 容 概 述: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 2015 〕 124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及附件: szbf[2015]124(2015-1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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