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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市海监总队临港公务码头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津财综〔2024〕54号
2024-11-1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市海监总队临港公务码头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津财综〔 202 4 〕 54 号
天津市海监总队 :

《 天津市海监总队关于申请免缴临港公务码头项目海域使用金的请示 》( 津规资海监办报 〔 2024 〕 15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06 〕 24 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08 〕 71 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 2013 〕 66 号)等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关于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临港经济区维权执法基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城市〔 2 011 〕 1 281 号),该项目旨在促进天津海洋事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满足海监船只在临港经济区内维权执法工作需要,且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资源局于 2 024 年 9 月 2 4 日批准了天津市海监总队临港公务码头项目用海,核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批准天津市海监总队临港公务码头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津规资海域许〔 2 024 〕 3 4 号)。

二、以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06 〕 24 号)第四条第 (二)项 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08 〕 71 号)第一条第 (二)项 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 1,870,442.1 元。

三 、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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