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止】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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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 2019 〕 10 号),2019 年 5 月,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津医保规字〔 2019 〕 2 号),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对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即将到期废止,亟需做好政策衔接。为此,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力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同步参保登记。主要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主要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运行情况和保障需求,按程序确定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合并基金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与既往政策相比,明确职工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做好统计分析和国家报表填报奠定基础。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明确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执行三目规定。
(五)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明确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附件:
_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