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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7号
2019-05-30

名 称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1009Y/2020-015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 文 日 期 :

2019年05月30日

发 文 日 期 :

2019年05月30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各部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市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8 〕 237 号) (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 2016 〕 25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 2018 〕 664 号)精神,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宝坻区、滨海新区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指 定试点区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在 2017 年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基础上,宝坻区作为市场监管总局批复的进一步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进一步开展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滨海新区作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确定的试点地区,与宝坻区同步实施。适用范围、公告时间和登记流程、申请材料等参照适用《总局通知》。

二、扩大 企业 范围

本次试点改革企业范围确定为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参照适用。

三、压缩公告 期限

申请企业简易注销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20 天(以下均为自然日),企业应当自公告期届满后 30 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优化再造流程

本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以下情形,待情形消失后,企业可以依程序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简易注销因提交的材料格式填写不规范或文字错误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

五、简化登记材料

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指导意见》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 纸质版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承诺;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由企业承诺),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还应当 提交纸质版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因 纸质版 营业执照丢失或毁损不能提交原件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

六、登记形式审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将被撤销登记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总结积累经验

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尊重申请人对企业注销程序的自主选择,要向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注册指导,设置服务专区。注意 总结经验,为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实施积累经验,遇到新 情况、 问题请及时向委行政审批处 和 市税务局征 管科技 处报告。未来试点经验复制全市实施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如无新的要求,不再另行发文。

八、通知 生效 期限

本通知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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