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告知承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政务服务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2)适用对象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带来的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际上是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4)违约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基本信息
| 服务对象 | 办理部门 |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数量限制 | |
| 线下通办范围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的材料全部为已验证信息,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 | |
| 必需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湖南省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湖南省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注〔2024〕34号),设立登记承诺时限全省统一设置为2个工作日;变更、注销登记承诺时限全省统一设置为3个工作日,省局、各市州可以修改,但不能大于承诺时限。市场主体迁移调档承诺时限全省统一设置为1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 咨询服务 | 0731-22280371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28331607 |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涉企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受理条件
1、●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有负责人;4.有经营范围。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的申请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2、上述类型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改制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及市场主体迁移调档应具备的条件请自行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http://zwfw-new.hunan.gov.cn/)-“法人服务/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应审批服务业务栏目。
【登记机关、登记权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可以行使外资登记权限,目前有省、14个市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所需材料
可选择办理模式,查看需提交的材料信息:
必要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6.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5.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委派代表、联络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投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必要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4.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填报须知: | 1.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申请书指定位置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正、反面。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请继续查看受理标准) | ||||||
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此项不收费 |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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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特别程序
类型:无 时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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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第六章 歇业。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八章 撤销登记。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第十章 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5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第15号)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二章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