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05)
名 称 :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05)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89XD/2023-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主 题 :
财政审计\行政收费
成 文 日 期 :
2023年05月01日
发 文 日 期 :
2023年05月01日
有 效 性 :
有效
|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05) |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 一 | 教育及有关部门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1、教育部门办园: (1)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 (2)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 (3)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 (4)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 (5)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 2、非教育部门办园: (1)示范园每生每月1272元; (2)一级园每生每月1020元; (3)二级园每生每月768元; (4)三级园每生每月540元; (5)四级园每生每月288元。 具体见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 | 缴入国库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津发改规〔2018〕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9〕75号) 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 |
|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1、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及二中、三中、七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2、区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3、市区一般高中及农村地区高中,每生每学期340元。 4、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 | 缴入财政专户 | 津价费〔2002〕235号 津价费〔2002〕385号 津价费〔2000〕410号 | ||
|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每生每学年2500元; 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2200元; 3、天津市音乐学院附中、天津市艺术学校、天津工艺美术学校、天津北方曲艺学校、天津市体育学校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80%收取,即表演、导演、指挥、美术专业不超过8000元,理论、教育专业不超过48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不超过6400元; 4、除上述5所学校外的其他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50%收取,即表演、导演、指挥、美术专业不超过5000元,理论、教育专业不超过3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不超过4000元。 5、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 | 缴入财政专户 | 津价费〔2000〕389号 津价费〔2000〕165号 津价费〔2003〕23号 津发改价费〔2015〕962号 津价费〔2000〕410号 | ||
| 4、高等院校(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留学生)学费、住宿费 | 1、高职高专学费: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2)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 (3)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2、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3800元。 3、普通高校本科学费: (1)文科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44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200元; (2)理工外语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4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800元; (3)医学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8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6200元; (4)艺术类专业:艺术学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等。 4、研究生学费: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3)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48000元; (4)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5)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5、留学生收费:标准自定。 | 缴入财政专户 | 津价费〔1999〕386号 津发改价费〔2013〕696号 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 津发改价费〔2014〕824号 津发改价费〔2015〕855号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津发改价费〔2017〕736号 津发改价费〔2018〕535号 津发改价费〔2018〕536号 津发改价费〔2018〕585号 津发改价费〔2014〕93号 津发改价费〔2018〕898号 津发改函〔2018〕89号 津价费〔1999〕621号 津价费〔2000〕410号 津价费〔2004〕390号 计价格〔2001〕1226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津价费〔2004〕525号 津发改价费〔2019〕540号 津发改价费〔2019〕541号 津发改价费〔2020〕160号 津发改价费〔2020〕238号 津发改价管〔2022〕203号 | ||
| 5、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1、成人教育学费: (1)全日制艺术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全日制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和建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300元; (3)全日制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 (4)成人高校业余班、函授班、电大注册视听生,按全日制班的80%收取等; (5)具体见津价费〔1999〕621号。 2、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费: (1)专科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分70元; (2)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分65元; (3)本科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分70元; (4)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分80元等; (5)具体见津价费〔2008〕17号。 | 缴入财政专户 | 津价费〔1999〕621号 津价费〔2008〕17号 津价费〔2006〕202号 | ||
| 二 | 财政部门 | 6、(医疗)票据工本费★ | 1、天津市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0.075元/份; 2、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0.13元/份; 3、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0.12元/份; 4、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9.2元/本; 5、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9.2元/本; 6、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1联)0.078元/份; 7、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1联)0.078元/份。 | 缴入国库 | 计价格〔2001〕604号 财预〔2002〕58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4〕7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发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9〕106号) |
| 三 | 城市管理部门 | 7、生活垃圾处理费 | 1、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5元/户.月;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3元/户.月; 3、外埠来津居住人口2元/人.月; 4、非居民260元/吨。 | 缴入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2011〕9号 计价格〔2002〕872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 |
|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见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1)经营类棚亭0.3-1.4元/日.平方米 (2)维修类棚停0.2-0.6元/日.平方米 (3)经营摊点0.2-0.8元/日.平方米 (4)维修摊点0.1-0.4元/日.平方米 (5)邮亭报亭奶亭0.1元/日.平方米 (6)副食、食品、饮食门前售货0.1元/日.平方米 (7)堆物堆料0.3-0.5元/日.平方米 (8)工程占路0.2元/日.平方米 (9)机动车存车场0.04-0.12元/日.平方米 (10)公共自行车存车处0.02-0.06元/日.平方米 (11)单位自行车存车处0.06-0.1元/日.平方米 (12)占路广告牌(M)0.4-0.8元/日.平方米 注:里巷、甬路按市场外标准减收50%。 2、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见津城管财〔2021〕121号 (1)快速路车行道656元/平方米; (2)主干路车行道585元/平方米; (3)次干路车行道543元/平方米; (4)支路车行道470元/平方米; (5)里巷道路180元/平方米; (6)人行道(沥青砼)128元/平方米; (7)人行道(水泥砖)112元/平方米; (8)人行道(彩砖)159元/平方米; (9)水泥砼车行道216元/平方米; (10)水泥缘石25元/米; (11)双色彩砖人行道135元/平方米; (12)水磨石彩砖人行道170元/平方米; (13)水磨石侧石80元/米; (14)水磨石侧卧石100元/米; (15)石材路车行道973元/平方米; (16)石材路人行道682元/平方米; (17)石材缘石94元/米; (18)石材侧石143元/米; (19)人行道(环保型砖)159元/平方米; (20)环保型侧石54元/米; (21)罩面(细粒式改性沥青砼4cm面层)83元/平方米; (22)罩面(细粒式沥青砼4cm面层)73元/平方米。 注:凡未列入项目的设施挖掘修复按实际发生确定。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和冬季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 缴入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财办税〔2020〕13号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政府令1990年第22号 市政府令2004年第65号 津政发〔1981〕231号 津政发〔1999〕59号 津政办发〔2011〕84号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津发改价费〔2020〕90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9号)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津城管财〔2021〕121号 津城管公用规〔2022〕3号 津公用规〔2023〕1号 | ||
| 四 | 卫生健康部门 | 9、鉴定费 | 缴入国库 |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卫生计生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津财综〔2016〕143号) 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 |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1、区级3000元/例; 2、市级3500元/例。 | ||||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3500元/例。 |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第一类疫苗除外) | 3500元/例。 | ||||
| 10、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费★ | 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单人单检每人份13元,混合检测(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每人份3元。新冠肺炎疫情结束该收费项目自动取消。 | 缴入国库 |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20〕40号) 津发改价管〔2023〕151号 | ||
| 五 | 相关部门 | 11、信息公开处理费 |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缴入国库 | 国办函〔2020〕109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59号) |
| 注:标注“★”号的为本市设立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