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6-01668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
|---|---|---|---|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16-11-23 00:00:00 |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 主 题 词: | |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16〕142号 | ||
| 内 容 概 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 ||
| 时 效: | 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9〕6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 2016 〕 142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复议时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确届满日期的,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60日视为公告期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计算,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知晓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 szbf[2016]142(2016-1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