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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7〕70号
2017-06-05
索引号:014001258/2022-00631文件编号:苏政发〔2017〕70号发布机构:财务审计处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生成日期:2022-11-02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6月10日起,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资源类、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规范收费专项检查,确保降费减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附件: 取消、停征、转出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取消、停征、转出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收 费 项 目 名 称征收部门备 注
一、取消、停征、转出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1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项)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卫生和计划生育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3﹒血源管理费(限于外省来我省调血)
4﹒临床试验费取消后,按规定,临床试验由取得药品临床试验基地资格的医疗机构与申办者签定合同方式明确,其费用由申办者承担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
(30)其他专项检验
6﹒流动人口居住证补(换)证工本费公安
7﹒船民证、船舶户牌证件费
(1)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2)船舶户牌工本费
8﹒自愿戒毒人员生活、治疗费
9﹒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收费
10﹒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号牌费
11﹒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12﹒图书馆收费文化
(1)图书借阅卡、阅览卡遗失补办费
(2)图书延期继续使用费
13﹒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中心收费科协
(1)出国进修人员报名考试费
(2)赴日研修人员管理费
14﹒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教育
(3)择校费
15﹒社会保障卡及市民卡收费其他(地方)
16﹒养犬管理服务收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项)
1﹒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司法2018年1月1日起停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质量技术监督
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4﹒茧丝监督抽样检验
5﹒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
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其他1至29项)
(三)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项)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源类、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2﹒赔(补)偿收费交通运输
(1)路产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2)航道赔(补)偿收费
3﹒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水利
4﹒渔业资源赔偿费海洋与渔业
5﹒伐除林木补偿费林业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民防
7﹒省级机关直管房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省级机关 事务管理
8﹒使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公安
(四)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民防
二、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项)
(一)取消的经营服务性项目(2项)
1﹒入网用户信息录入费海关
2﹒工商咨询服务费工商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项目(2项)
1﹒公证服务收费(除行政机关外)司法
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住房和 城乡建设

注:具体降低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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